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公示
时间:2016-06-01 来源:撰稿人:信息中心 撰稿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条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3、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5条
(二)申请条件
1、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 向城市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具备自己消纳条件的单位要提供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等建筑渣土回收利用的方案。
4、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 具有市级管理部门颁发的渣土车辆改装证明、验收合格证明;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6、 具有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渣土运输车辆资质证。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三)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勘察—核算—科长核准—主管局长核准—局长审批
(四)需提交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书1份
2、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1套
3、规划平面图一份
(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5元/立方米
收费依据:廊坊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